关于做好部分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相关工作的通知
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8-12-12 | 阅读次数:
新林策字〔2018〕1057号
关于做好部分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通知
伊犁州林业局、各地州市林业局,天西、阿山、天东国有林管理局: 根据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涉及不符合“放管服”改革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(新政发〔2018〕63号),为深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,加强环境保护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,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996年—2016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,对不符合“放管服”改革的194件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1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、政府办公厅文件宣布失效。 在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,涉及林业的3件,即《印发<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<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>的意见>的通知》(新政办〔1998〕168号)、《关于贯彻落实<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>的情况报告》(新政发〔1999〕35号)、《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》(新政发〔2010〕126号)。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,自2018年9月13日起一律停止执行,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,请遵照执行。
2018年10月16日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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